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须另行申请认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每年组织重点抽查。抽查的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有关规定的,撤消其产品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的日常动态监管,接受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建委、省墙改办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199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目录
2、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目录
一、新型墙材
(一)各类砖
1、烧结煤矸石砖(无粘土)
2、烧结粉煤灰砖
3、烧结页岩砖(无粘土)
4、烧结河(湖)淤泥砖(无粘土)
5、蒸压粉煤灰砖
6、蒸压灰砂砖
7、混凝土砖
8、其他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河(湖、海)淤泥的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
9、其他新型墙体砖
(二)各类砌块
1、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2、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3、 蒸压(粉煤灰、黄河淤沙、工业尾砂、石英砂)加气混凝土砌块
4、 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粉煤灰、页岩、河湖海淤泥、建筑垃圾为原料)
5、 石膏砌块
6、 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
7、 装饰混凝土砌块
8、 复合保温夹芯砌块
9、 其他新型砌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