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8〕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
为了促进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应用认定及从事认定监督管理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墙材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用于建设工程满足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技术产品。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初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认定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墙改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全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目录及管理范围,制发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