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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水利规函〔2008〕294号)


各市、州、县水利(水电、水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印发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鄂水利发〔2007〕8号),确定了“水利部门核定,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作原则,明确了征收职责、征收程序、配合机制、考核办法等。在各级地税、水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正在积极有效开展。但目前仍然存在政策执行不够到位,配合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征收入库情况不够理想等问题。特别是发电、供水行业拖欠水资源费现象较为突出。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必须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征收核定。目前,少数地方对征收核定工作抓得不够扎实,影响了征收工作的开展。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鄂水利发〔2007〕8号文的规定,积极认真做好水资源费征收核定工作,做到人员专班化、工作制度化,确保核定数额客观、准确,打牢征收工作基础,为地税部门代征入库提供坚实依据。当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做好取用水单位2007年度拖欠水资源费和今年一季度应缴水资源费的核定工作。对取用水单位还未下达《水资源费征收核定通知书》的水利部门,务必于5月31日前下达,并经取用水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于6月5日前传递给地税部门。省管取用水单位的核定情况须经省水利厅审核盖章。
  二、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各级地税部门要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切实加大征收力度。省地税局对水资源费征收的年度目标考核,不以下达征收基数的方式考核,而以实际征缴入库率考核(入库率=征收入库数/经取用水单位签字确认的核定数),入库率必须达到95%以上。当前,各级地税部门要抓紧组织追缴2007年度拖欠水资源费,并做好今年一季度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务求取得实效。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水资源费征收核定通知书》,务必于6月15日前,向欠缴水资源费的取用水单位下达《湖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督促其在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三、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时效性强,各级水利、地税部门要按照《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征收工作合力。要定期加强会商,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征收问题;要按照已明确的征收程序开展征收;要按规定做好各征收环节的交接工作。对逾期不按规定缴费的取用水单位,地税部门要及时移交有管辖权限的水利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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