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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抗震救灾及震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抗震救灾及震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
(鄂财税发〔2008〕1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的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后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2008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按50%征收。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三、房产税
  (一)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并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四、契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持灾区县(市、区)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半征收契税。
  五、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减按50%征收2008年度应缴纳的资源税额。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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