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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五)清算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合同及结算单据;
  (六)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
  (七)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及成本分摊证明材料;
  (八)清算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九)《商品房销售合同统计表》(附件3),明细表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
  (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
  (十一)《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表》(附件4);
  (十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申报的,还应附送具有鉴证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和税务中介机构资格、年检证明材料。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表》,完整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清算相关资料,并对申报表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填开《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5)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算申请报告及其附列资料初审认定符合规定的,即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附件6),送达纳税人。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补正资料通知书》(附件7)以及申请清算资料一并退还纳税人补正。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可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也可采取“自行自愿委托”的原则,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鉴证。

第四章 清算审核

  第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清算审核工作时限不含纳税人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补正资料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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