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文件的通知
(云财综[2008]12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省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停征“两费”后,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个体工商户和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交易手续费。
二、2008年8月31日前预收的2008年9月1日后的“两费”,由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从收入过渡户清退给个体工商户、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两费”清退完毕后,无法清退的资金上缴省级国库。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两费”收费结存票据及时进行清理、登记和收缴,逐级全部上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工商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统一核销。
四、各级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两费”预收款清退公告,加强对个体经营、集贸市场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变更价格和收费公示栏(牌、墙)相应内容。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继续或变相收取“两费”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五、对虚报、冒领、克扣“两费”清退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按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