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收取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费的通知
(云财综[2008]131号)
省卫生厅,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申请收取从业人员卫生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费的函》(云卫函发〔2006〕208号)收悉。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批准我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对食品、医疗等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时,向培训对象收取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费。
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2004年)、《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等法律法规,具体收费对象为参加培训的下列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人员、公共场所个体经营人员、产生职业病危害单位的单位负责人、消毒产品生产和消毒服务人员。
二、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等规定,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费纳入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科目名称“卫生知识培训费”,预算科目编码103044749),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执行银行代收、收缴分离政策,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的规定进行安排。
三、对擅自改变收费主体、扩大收费范围、不实行收缴分离等财政违法行为,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规定查处。
四、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