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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7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5日)废止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6]61号)


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我市自2001年医疗保险启动以来,定点零售药店已由启动初期的10家,增加到目前的338家。经过各定点零售药店的积极工作,基本上满足了广大参保人员购药需求。但是,近期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一些药店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违反医保政策现象。为加强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现就加强定点药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申请条件

  1.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范围原则上仅限于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不允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外的化妆品、食品、日用品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原则上要求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2.市内五区应具备实际使用面积200㎡以上的中西药、中药饮片经营场所,郊区为100㎡以上。

  3.具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4.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证书》。

  二、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申请受理

  申请定点药店需填写《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申请表》说明中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注册资金30万元的证明材料(工商注册或评估的相关证明)一份。

  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6月份的11-13日(遇节、假日顺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查。医药连锁公司零售药店(直营)在首次申请定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经审查合格后,再次申请资格审查时,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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