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大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吸引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天津。
第三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应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为载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当是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津创办企业、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
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津注册的经营企业所有;
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
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二)领军人才携带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