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7、个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用当面、电话和电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及其他书面方式举报。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专业中介机构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
第六条 对于举报事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1、实名举报;
2、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
3、举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4、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
5、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对同一事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的违法、违规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符合奖励情形的,举报查证属实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奖励金额按3%予以奖励。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一般不超过3000元。
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对举报人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对足以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奖励200元。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在举报案件结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并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