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9〕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举报人)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被举报人)违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称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获得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
1、参保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2、参保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协同个人、其他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虚构、隐瞒事实、违反相关规定、协议,骗取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协同参保单位、个人或其他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政策规定,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默许缴费单位以虚假资料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默许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