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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31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新办当年统一确定为查账征收方式,但应于次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鉴定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征收方式。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以后,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里仍符合现有征收方式条件的,可不再重新鉴定征收方式。

  三、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辖企业按照《办法》规定,适时开展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重新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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