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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


  64.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65.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66.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可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四、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十四)大力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各地要采取集中培训、专题政策宣讲、网送税法、上门辅导等多种形式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和掌握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引导纳税人用准、用足、用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省局将适时编印《税收与民生》宣传手册,将税费优惠政策多途径免费分送有关部门和纳税人。

  (十五)抓好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各地要继续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的思想,抓好现行国家和省里出台的惠及民生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符合条件的税费减免,要及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退库,发挥好税费优惠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服务于全面改善民生。

  (十六)扩大税务登记工本费免收范围。在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科技管理人才、归国留学人才等创业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4050”人员等创业,从2008年10月1日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地可根据当地财政保障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扩大免收范围。

  (十七)继续深化税源间接控管模式。各地要进一步深化税源间接控管模式,强化考核体系。严格执行下户管理制度,避免重复下户。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技术手段和评估方法,深入开展纳税评估,防止和化解征纳双方风险,降低征纳成本,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十八)动态设置和管理窗口功能。各地要按照“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全程服务,按时办结”的要求,根据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密集程度与业务特点,动态设置和优化管理窗口功能,积极推广除发票发售外的“全职能”办税窗口。

  (十九)推广个体工商户 “三证合办”。各地要加强与国税、工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整合工作流程和网络平台,积极推广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的“一窗式”办理和发放。

  (二十)简化CA认证用户涉税手续。网税系统申报纳税人应用CA认证的,报送电子纳税申报资料后,不再要求重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探索部分涉税审批事项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减少纳税人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的次数,减轻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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