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
(浙地税函[2008]40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扎实推进我省地税服务民生的各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省委《决定》,进一步增强地税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深刻认识地税服务民生的重要意义。全面改善民生是省委着眼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着眼于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着眼于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又一具体步骤。“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与全面改善民生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全面改善民生要有财力保障,发挥税收筹集收入的作用,依法、规范、高效地组织收入,为改善民生提供物质基础。全面改善民生要依靠发展,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作用,通过促进发展改善民生。全面改善民生要合理分配收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缩小初次分配带来的收入差距,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二)全面把握地税服务民生的总体要求。全省地税系统(以下简称“各地”)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税收民生观,不断增强地税服务民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服务民生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地税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省委《决定》,做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拥护者、实践者和宣传者。要密切联系实际,大力开展“发展为了谁?发展依靠谁?发展为了什么?用什么手段来发展?”的大讨论,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推动工作。要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决定》为动力,把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贯穿于地税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靠前服务、主动作为、务求实效,为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二、建立健全稳定的税费收入增长机制,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
(三)在组织收入中坚持税收民生观。各地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按照“均衡入库、持续增长、优化结构、调控有力”的目标要求,积极有为地抓好组织收入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两对关系:一要处理好依法治税与服务民生的关系。既要防止片面强调税收服务民生而弱化执法刚性,又要防止片面强调执法而忽视服务民生;既要维护税法的权威性,防止随意越权减免税费,又要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把该落实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实现依法治税与服务民生的和谐统一。二要处理好持续组织收入与全面改善民生的关系。全面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地税部门既要依法组织收入,为当前改善民生提供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财力保障;又要大力涵养税源,为保持地税收入可持续增长和持续改善民生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