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8〕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新税法和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宣传、学习、培训,切实做好贯彻落实新税法的各项工作。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式样,抓紧做好报表的印制,务必把月(季)度申报按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落到实处,确保纳税人按照新税法规定要求进行月(季)度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