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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7〕174号 2007年12月10日)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精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局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进行了精简,引入核准制,由相关业务岗位直接核准部分纳税人提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现将具体流程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下列企业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由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核准。

  (一)只核定增值税或消费税税种,零申报满两年且在此期间未领购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时间不满两年的,从税务登记发证之日起计算。

  (二)只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满两年的纳税人;登记时间不满两年的,从税务登记发证之日起计算。

  (三)既核定增值税或消费税税种,又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所有税种均为零申报(企业所得税为零收入申报)满两年且在此期间未领购发票的纳税人;登记时间不满两年的,从税务登记发证之日起计算。

  (四)上一年度缴纳国税(含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各项税收)在5万元(不含)以下,并能提供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纳税人前2年度的《鉴证报告》(登记时间未满两年的,可只提供登记之日起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税,或虽有少缴税情况但纳税人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纳税人。

  (五)认定时间超过两年、无结存发票的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注销前应先接受税务机关处理,解除非正常户状态。

  (六)增值税被汇总申报的连锁商业企业分支机构。

  (七)个体双定户。

  (八)未核定任何税种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不论是否属于上述八种类型,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受理后,交由检查部门检查后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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