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8〕5号 2008年3月19日)
为做好2007年度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02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2008年5月31日。
三、汇算清缴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先行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 )下载汇算清缴申报软件,按照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和调整2007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根据预缴所得税确定2007年度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 )网上申报大厅传输有关企业所得税数据,并结清所得税税款。网上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携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纸质资料,就近选择我局所属任何一个区、分局征收前台办理资料报送等相关申报确认事宜。
四、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A类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报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