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修改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8〕77号 2008年2月21日)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为了配合《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的实施,市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后的申报表增加“直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第10栏)”。该栏填写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方式直接出口,且国家没有取消退税的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出口发票上的出口货物离岸价)。该栏不包含:转厂销售额、来料加工出口额、国家规定不予以退(免)税的出口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