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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一般情况下应提交原件,如不能提交原件的,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验原件留存已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出口的旧设备是自用的旧设备且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持上述资料申报免税。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的免税不退税申报,应于旧设备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申报免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一般情况下应提交原件,如不能提交原件的,验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本规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的企业:

  (一)按规定予以免税的,企业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持第十一、十二条所列资料,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或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申报免税。

  (二)按规定予以征税的,由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第十四条 接到企业旧设备出口免税申报后,税务审核人员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可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普通发票的函调格式见附件3(1-2)。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免税。

第六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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