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凡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退(免)税的认定
第六条 出口企业享受出口旧设备退(免)税政策,应按照本规程第二条规定的分工管理的原则,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其出口的旧设备方可办理退(免)税。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的,无须再次办理。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综合岗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出口退(免)税认定岗办理。非增值税纳税人未办理过国税税务登记的,应先到国税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四章 出口旧设备退税的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应于旧设备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1),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见附件5-1、5-2),提供下列资料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
4.确认旧设备折旧情况的相关固定资产财务会计资料(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5.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验原件留存已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