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各级政府要成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领导机构,把实施农居工程作为加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明确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和监督检查机制,做到层层有人抓、有人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地震、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居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新农村建设抓好示范工程,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为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创造条件。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免相关税费,严肃查处乘机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切实减轻农民建房负担。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制定必要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民建设抗震民居。科技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防震减灾科研工作,强化科技攻关和实用推广。
  (二)科学制定农居工程建设规划。实施农居工程首先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农居工程建设规划,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方,采取示范区、示范村、示范户等多种形式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并纳入当地“十一五”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分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统筹安排,充分体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发展要求。
  (三)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作好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把抗震防灾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不符合抗震防灾要求的规划,不予审批,从规划源头上把好抗震防灾审批关。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公用建筑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帮助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切实做好农居工程的技术服务。各地政府应成立农居工程的服务组织,乡(镇)政府应设专人负责农居工程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县、乡(镇)基层部门应抓紧组织培训实施农居示范工程的干部队伍和技术力量。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了解、掌握现有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针对各地农村民房和建筑材料的特点,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大力开展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制定农村民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农村民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农民免费提供。
  (五)组织农村建筑工匠防震抗震技术培训。各地应通过政府部门、非盈利机构和企业等多种渠道,采用组织培训班、学习班等形式,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学习、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础知识和施工技术要求,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素质。由各县(市、区)建设局、地震办(局)、就业局联合举办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班对建筑工匠进行抗震基本知识和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培训,对经过学习培训的人员发放结业证书,培养一大批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保证农居工程的有效实施,为推进民居工程做好人才准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