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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商品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商品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8〕178号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你中心《关于正式实施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商品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申请》收悉。鉴于你中心执行我局湘价函[2007]146号文件无不良反映,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开展商业性检测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并签定书面委托协议,标明检测方法,出具检测报告后,方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服务均不得收费。

  二、开展委托检测服务时,凡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7号文件规定中已有的检测项目,一律按该文件规定执行;你中心开展的其他商品检测方法其收费标准如附表。

  三、你中心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四、本批复自2009年1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表: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
  技术中心商品检测方法及标准

编号

检测方法

计费单位

价格(元)

1

红外光谱法

每样

100

2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

每项

100

3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ICP)法

每项

100

4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每项

400

5

液相色谱法

每样

200

6

免疫法(ELISA.CHARM)

每项

120

7

荧光定量RT-PCR法

每项

200

8

目视比色(比浊)法

每项

120

9

电化学化

每项

120

10

容量法

每项

100

11

重量法

每项

100

12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每项

100

13

气相色谱法

每样

150

14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

每项

120

15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每项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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