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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失效]


  (一)协助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批改保险合同进行洗钱;
  (二)通过不减少保险责任的方式直接批减保费;
  (三)通过减少风险较小并无对应费率的保险责任方式批减保费;
  (四)通过减少有效保险责任的方式批减保费。

  第十九条 “阴阳单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出具正本与各留存联之间金额不一致的保险单和保费收据,用于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手续费或套取资金用于弥补营业费用不足等行为。

  第二十条 虚挂应收保费是指保险机构通过坐扣保费、截留保费等方式将保费收入用于支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手续费、弥补营业费用不足等而形成的应收保费。

  截留保费是指采取撕单、埋单等方式,将保费收入不全额入账,为入账保费帐外运营用于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进行定额赔付、弥补营业费用不足、冲减应收保费或其他账目亏空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虚列营业费用是指保险机构和保险机构员工将未实际发生或不应由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列入营业费用科目进行财务处理套取资金的行为。

  虚列营业费用套取资金的用途:

  (一)通过各种渠道用于违规退费或非理性竞争;
  (二)用于调剂科目或用于员工福利。

  虚列营业费用违规退费主要表现为:

  (一)由保险机构统一运作,搜集各类票据,虚列营业费用,套取资金后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二)以效益工资的形式下发给业务员,再由业务员向公司提供未真实发生的票据虚列营业费用;
  (三)通过给中介机构或投保人、被保险人报销票据的方式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构成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三)从事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单、承保、理赔等);
  (四)面向不特定对象开展业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属于涉嫌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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