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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失效]


  (一)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三)使用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已废止的条款费率的。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违反《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辽宁保监局批准,擅自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
  (二)未经辽宁保监局批准,擅自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
  (三)使用未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条款费率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违反《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

  第十七条 假赔案是指保险机构通过虚构完全不存在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或在真实的赔案中扩大赔付金额的方式,套取资金,用于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进行定额赔付、弥补营业费用不足、冲减应收保费或其它账目亏空等行为。

  第十八条 假批单是指保险机构通过批减保费套取资金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非法的保险费回扣和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用于弥补营业费用不足或冲减应收保费和其他账目亏空等行为。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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