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赔案;
(二)假批单;
(三)“阴阳单证”;
(四)虚挂应收保费;
(五)虚列营业费用违规退费。
第九条 保险机构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兼营
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业务的,违反《
保险法》第
九十二条规定,根据《
保险法》第
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 保险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违反《
保险法》第
一百零九条规定,根据《
保险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
保险法》第
一百五十条规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
(一)拒不提供相应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延期提供、转移、隐瞒或销毁证据的;
(三)拒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十一条 未经辽宁保监局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违反《
保险法》第
八十条规定,根据《
保险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
保险法》第
一百五十条规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