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修订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险业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0日)宣布失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8]54号)
各产险公司省分公司、省 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维护辽宁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辽宁省财产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我局制定了《辽宁省财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辽宁省财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促进财产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实现辽宁保险业安全稳健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行政处罚的原则、依据、标准和内容适用于辽宁保监局监管辖区内各财产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行政处罚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可靠;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尊重当事人正当权利,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一个保险机构同时被认定有多项违法违规问题存在,且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合并处罚。合并处罚的基本原则:以单项处罚的最低处罚为底限、最高处罚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