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排查治理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3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整改。
(六)排查治理阶段
排查行动从2008年2月至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月至4月):为省建设厅及各市制订工作实施方案阶段,要围绕全省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开(复)安全检查和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阶段(5月至8月):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为单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围绕“五一”节日安全、“安全生产月”活动、汛期安全和 “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突出“隐患治理,防范事故”的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
第三阶段(9月至10月):围绕“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做好建设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对本地区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工作方案制定、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和自查自改情况。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法规、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要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要进行严肃处理。通过排查治理工作,找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加以整改,并且要明确重点监管地区、重点监管企业和重点监管项目。
第四阶段(11月至12月):针对防火、防冻、防滑、防中毒、防坍塌等冬季“五防”建筑施工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同时,各市要组织做好对本地区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省厅在各市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期间将派督查组,对各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将予以通报,对发生高处坠落、施工坍塌、起重伤害等重大事故的将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