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人应将预提的保证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采矿权人凭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交存通知单》(见附件2)将保证金存入该账户,代理银行按月将保证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反馈给各级相关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4、治理工作的实施及治理项目的验收和保证金返还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采矿权人应根据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或在矿山闭坑后集中治理。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采矿权人按照治理《方案》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并在其完成后及时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未达规定标准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通知书》(见附件3),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完成治理。采矿权人不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按照《
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使用保证金统一组织治理,同时依据《条例》对采矿权人进行处罚。
采矿权人切实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经验收后,保证金的85%返还给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对治理成果进行为期2年的后期管护。2年后,经二次验收合格后,将剩余的15%保证金及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见附件4)提出返还申请。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规定通知专户银行予以返还。
四、严格履行采矿登记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保证金交存范围、对象、标准,敦促采矿权人按期足额交存保证金。
新办采矿权许可,必须完成《方案》备案、签订承诺书、交存保证金等相关手续,才能办理采矿登记。
已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要在采矿许可证年检或延续时(不得超过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按要求补充完成《方案》备案、签订《承诺书》、交存保证金等相关手续,才能给予采矿许可证年检和延续采矿权,否则按《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
已取得采矿权的有效年数的起算时间,按照《办法》发布时间计算。
五、采矿权出让转让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