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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保证金制度实施后,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办法》和《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7,下称《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财政和省环保等有关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和保证金的交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内容及要求

  采矿权人交纳保证金是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保证金制度的内容包括:编制《方案》、核定保证金数额、采矿权人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承诺书》(附件1)、采矿权人交存保证金、恢复治理工作的实施及验收、保证金的返还等。

  1、编制《方案》与核定保证金

  采矿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暂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单位承担)依据《规范》编制《方案》。每个矿山在编制《方案》时,应当根据各个矿山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开采(拓)方式、不同采深、不同矿种、重点地区和非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破坏程度等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方案》经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及同级环保部门审查备案后,作为验收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凡未编制《方案》并备案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门不予颁发和延续采矿许可证。

  《规范》中要求的"矿区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或重建方案"部分,依据《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将其作为《方案》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

  2、签订承诺书

  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采矿权人要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下称《承诺书》)。在《承诺书》中要明确采矿权人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责任,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将其交至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及环保部门。

  3、交存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分一次性交存和分期交存。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内(含3年),或影响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下(含5千平方米),或应交保证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交存保证金。除前述情形以外的,采矿权人可以一次性全额交存或分期交存。分期交存的,可依据采矿许可剩余服务年限分次交存。有效期前一年应当全部交清。3年以上至6年(含6年)的,分2次交存;6年以上至10年(含10年)的,分3次交存;10年以上的,每5年交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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