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辽国土资发[2008]204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等制度,切实做好我省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根据《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和《
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2007]98号,下称《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实施保证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和《条例》规定,遵循矿产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原则,有效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切实有效改变忽视或牺牲环境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解决"确保不欠新账,逐步偿还旧账"问题重要制约机制。贯彻执行该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矿山开采中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有利于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有利于绿色矿山建设,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改善投资环境,实现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有关部门要以《条例》为依据,紧密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项重要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职责分工和日常监督管理
保证金的收取、本息返还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简称《方案》)的审查备案、验收等由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分级负责。由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暂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方案》的审查备案与保证金的核定及初步验收等,其保证金统一缴入市财政指定专户,正式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