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对全日制在校学生、60岁以上老年人等凭有效证件实行半价优惠;对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残疾人、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1.40米以下儿童等实行免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措施。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衣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实行免票。
四、加强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的管理
(一)对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完全由商业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转让经营权的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仍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纳入管理范围。景区内相关服务收费如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地确定经营者。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价格公正;对不能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景区停车场收费纳入政府定价。
(二)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必需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严格审批。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要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要低于相应各类门票价格的总和。景区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景区内公厕一律免费。
(三)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同一门票价格的上调频率、幅度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遇有节假日(指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时,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
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
(四)进一步完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公示制度。游览参观点必须在售票点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年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