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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9修正)

  代表团审议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必须派熟悉情况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提请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表决的决议草案提出书面修正案。修正案最迟应当在大会表决议案和决议草案的十个小时前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六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结果向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按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审查工作报告、计划(规划)和预算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大会秘书处负责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及其说明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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