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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9修正)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驻闽解放军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本团全体会议,组织审议会议议案和报告,反映本团的审议意见,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处理本团的其他事项。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分别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按照本团安排负责召集本组代表的活动。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议程是: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表决会议议程草案;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表决省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九条 预备会议召开前,各代表团审议拟提请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的事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情况,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召开。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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