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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9修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7年1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1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负责准备下列事项:
  (一)决定开会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方案;
  (四)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提出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及其人员名单草案;
  (五)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
  (七)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八)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拟提请会议审查的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并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将工作报告提交大会秘书处印发代表和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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