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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十三、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要市长审批的公文,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四、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五、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六、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需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督查和目标管理考核

  四十八、为确保市政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成立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的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全年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方案,督查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目标任务完成,确定考核结果并实施奖惩。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是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年初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市政府领导成员每年要列出1-2个专题进行深入调研,并亲自动手撰写调研报告,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指导性。市政府要把调研工作列为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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