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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有关材料必须经分管市长确认后,提前3天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十七、市政府工作务虚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探讨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工作务虚会议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出席。

  三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内容涉及两位分管副市长以上的,应事先协调一致。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务虚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主办部门和涉及部门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商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主持的受市政府领导委托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委托召开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批,重大问题请示市长。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必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县、区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具体规则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出台相关规定执行。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可开可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合并召开,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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