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务虚会议和专题会议。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各县、区政府以及市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合肥警备区负责人以及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其他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报告;
(四)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3次。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数必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审批或者市委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和专项工作的报告,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重大预算外资金安排;
(六)讨论决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专业经济规划、年度城建项目计划,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破产、设立等,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约事项以及重大活动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有关奖惩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工作中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