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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法规议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一、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二、提请市政府讨论或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十三、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四、市政府及其部门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政府合同前,由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审查意见。未经法律审查的政府合同草案,不得呈送领导审定或提请会议审定。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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