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合肥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八、市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务虚会、专题会议。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