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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的通知
(渝质监质〔2008〕142号)


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各区域检测中心,市局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精神,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力度的通知》(国质检监〔2008〕281号)要求,市局决定立即开展塑料购物袋专项抽查和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立即行动起来,周密策划,精心组织,切实搞好对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工作。
  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
  各单位要对辖区内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摸清辖区内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底数,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健全企业生产规模、产品品种、质量状况等动态监管信息库,为建立健全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打好基础。
  三、开展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专项抽查
  6月27-7月15日,对全市所有生产塑料购物袋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一次产品质量专项抽查。此次抽样工作由各区县局承担,检验工作由市检测院负责。每家生产企业抽查批次数不大于3批次,抽查2~3个规格型号产品。市检测院收样的截止日期为7月18日。各区县局应于7月15日前将抽样完成情况报市局质监处(见附件2)。市检测院收到区县局送检样品后,要集中人力、物力,按照标准要求,对主要的物理性能指标、安全卫生指标(必须检验双酚A和邻苯二甲酸酯两项指标)进行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此次监督抽查,各区县局不得向受检企业收取费用,市检测院不得向各区县局收取费用,检验费用由市局统一拨付。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规生产
  各单位要组织执法人员,对令行不止、继续违规生产的企业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一是严厉查处生产厚度小于0.025毫米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二是查处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违法行为。三是严查无证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内塑料袋产品的违法行为。四是严格查处安全卫生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有毒有害直接接触食品用塑料购物袋。对上述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屡禁不止、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重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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