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预防产生新的工资拖欠问题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企业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企业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和列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企业,要强制其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偿还拖欠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力随意减免企业应缴纳的工资保证金。
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解决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
加大对建筑、加工制造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过拖欠的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排查力度,对曾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加大对欠薪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严厉打击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行为,加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对企业拖欠工资并转移资产、设备逃避法律责任的,要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工资支付来源。要把工资纠纷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点,构筑劳动报酬争议快速处理绿色通道,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切实做到及时立案、优先处理,依法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做到工作时间专人接待,为职工(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方便。信访机构要认真接待职工(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上访,耐心细致地做好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进行立案、调解,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劳动争议裁决的,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要及时调查,尽快立案,从速处理;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交由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五、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快速处置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对因企业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主动到一线接待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快速、稳妥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发布信息,认真研究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切实稳定职工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