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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8〕10号 2008年9月3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
《征管法》
)第
四十五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08年6月30日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欠缴税款(不含罚款、滞纳金)情况予以通告。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事宜。对逾期仍不缴纳者,我局将依据
《征管法》
第
四十条
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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