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贵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筑党发〔2008〕1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筑党发〔2007〕25号)和《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和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的通知》(筑党办发〔2008〕23号)要求,为确保2009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现将2009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安排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市完成危房户原地(异地)改造危房10270户。其中年度市级目标任务7770户(南明区87户、花溪区1113户、白云区70户、清镇市2500户,修文县1000户、息烽县1000户、开阳县1000户、金阳新区1000户,),省试点2500户(花溪区492户,清镇市601户、修文县482户、息烽县484户、开阳县441户)。请各区、市、县和金阳管委切实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户。有二级、三级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区县要在今年组织危房户完成总任务的50%,改造资金由农户自筹解决(省试点除外)。此外,二、三级危房五保户由各区、市、县按照不低于省试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改造对象
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界定为一级危房户的,且必须是2007年底以前在贵阳市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独立户。
三、申报程序
按照《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和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的通知》(筑党办发〔2008〕23号)要求执行。
四、资金筹措和分类补助标准
(一)7770户市级目标任务。按照《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和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的通知》(筑党办发〔2008〕23号)的要求,平均每户补助5000元,市、县两级按比例承担。其中花溪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承担比例为市级承担60%,区(市、县)级承担40%;白云区、金阳新区市级承担30%,县级承担70%(具体金额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