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经营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为辅助生产管理建造简易设施的用地,可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进行管理。
(十二)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和组建专业化“农田保姆”服务队等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成绩显著的,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十三)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
(十四)农村金融机构要把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五)跨区域流转土地的受让方申请迁移登记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属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四、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六)承包土地经营权全部转出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认定,在参加就业培训、接受岗位推介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被征地农户同等待遇;在自主创业时,可参照执行城镇下岗职工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七)以股份合作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经股份合作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流转土地的沟、渠、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农田基本建设项目的“一事一议”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用于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严禁借股份合作或土地流转合作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侵害农民利益。跨区域的排涝水电费,按有关政策执行。
(十九)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归还原承包方耕种。除原流转合同另有规定外,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二十)国家各项惠农补贴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由土地流转双方协商,协商结果在流转合同中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