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有序调解劳动纠纷,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社会稳定事关经济发展与全体劳动者的利益所在。现阶段劳动关系范畴的群体性冲突纠纷,大多是由于劳动关系双方沟通不充分而引发的。企业既要通过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有效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还要通过集体协商机制,调解突发的劳动纠纷,平息矛盾冲突,把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化解于萌芽状态。劳动关系双方都有责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坚决反对以转移资产逃匿、破坏生产设备、影响社会秩序等方式作为争取利益的手段。
三、依托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合力推进集体协商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导开展劳动关系协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重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建设,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研究影响地区劳动关系稳定的重大问题,制定计划,建立预案,统筹协调,加强配合,落实责任。要支持企业探索、完善多形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帮助解决当前企业遇到的困难和职工要求迫切解决的主要问题。对在协商过程中劳资双方发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介入,依法协调处理。对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恶意侵权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
工会组织要主动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各级工会组织要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正确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与保障职工权益的关系,进一步加大对职工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职工通过集体协商机制表达合理诉求及理性维权。上级工会要加强工作指导,通过集体协商有效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对重大企业群体性纠纷要进行跟踪调处,防止矛盾和事态的扩大。企业工会要主动要约企业开展集体协商,通过集体协商共谋企业发展良策。在协调处理群体性纠纷中对职工依法提出的利益诉求应态度鲜明地代表和保障职工的权利,对职工提出的高于劳动标准之上的利益诉求,应当平衡好企业的实际经济状况与职工的合理要求,妥善把握好协商标的标准和尺度。在协商期间,工会有义务引导职工理性维权,教育职工不要采用停工、怠工、集体上访等方式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工作秩序。
企联组织和企业行政要积极响应开展集体协商。各级企联组织要引导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实行企业民主管理,要积极倡导企业共担社会责任,尽可能不裁减职工,尽可能不削减职工薪酬,尽可能不降低职工福利,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行政要积极响应工会提出的协商要求,加强企业与职工之间沟通与交流,在做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时,应当主动与工会协商,听取职工的意见,力争做到合法合理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