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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卫办发〔2008〕395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档案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档案馆,省卫生厅直属(管)机构:
  按照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办发〔2008〕2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卫生档案实际,省卫生厅、省档案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卫生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8年7月8日

黑龙江省卫生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卫生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全省卫生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卫生档案是指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血站,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以下简称“卫生机构”),在工作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卫生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领导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考核范围,对档案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评。卫生档案应由本单位档案室(科)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处(科)室或个人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 各卫生机构应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保障档案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等档案工作的必备条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要与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不断提高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档案工作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由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指导。各卫生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建立综合性档案管理机构或配备1名以上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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