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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各地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和技术责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严格执行“四制”管理。单村工程要继续完善和推广规划建卡、社会公示、主要材料设备集中采购、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好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因地制宜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标准。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要及时商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着力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
  三、多方落实工程建设投资,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要创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机制,在增加地方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同时,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直接和间接融资,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积极组织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加快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投入为基础、其它各方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
  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整合力度,以批准的工程规划为依据,以县为基础,逐步形成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机制,切实解决资金分散和可能重复投资的问题,提高投资效益。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水务主管部门专户立帐,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滞留和挪用国家资金;要加强投劳折资的原始记录工作;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保证工程长效运行
  进一步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工程管理委员会或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要持续巩固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对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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