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
(2008年12月31日 粤卫〔2008〕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根据我国《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卫生部同意,现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置门诊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在广东省辖区内申请设置门诊部:
(一)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下称“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独资设置门诊部:
1.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或澳门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合计满5年;
2..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符合《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规定的法人,可独资、合资或合作设置门诊部。
二、以自然人形式提供服务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担任门诊部的负责人,1名香港或澳门服务提供者只能在广东省独资申请设置1所门诊部。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门诊部名称,应核定为“所在地地名+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门诊部类别”。
四、申请设置门诊部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取得拟设置门诊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出具的该拟设门诊部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卫生厅审批,省卫生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卫生部备案(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门诊部由省中医药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