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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接待场所应公示以下内容:“148”专线的性质、服务宗旨、职能、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服务时间等。服务台上应当放置写有接待人员姓名、身份的桌签或者接待人员佩戴写有上述内容的胸卡。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区县可设立无障碍设施、电子触摸屏、放置饮水机等。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各区县“148”专线应当建立和遵守以下制度:

  (一)值班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工作日的每天八小时工作时间必须保证值班人员在岗;

  (二)认真履行职责制度。准确判断咨询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政策;

  (三)规范服务制度。接待态度热情,言行举止文明、规范,解答认真,有问必答;

  (四)接待登记制度。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咨询登记表》,写明接待日期、咨询人基本情况、咨询类别、咨询内容、答复意见、接待人员签名等有关事项;

  (五)及时服务制度。接待人员对咨询人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当即时答复,疑难复杂问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跟踪检查制度。服务场所可放置《“148”专线服务质量评价单》,接待人员可以指导来访咨询人如实填写;

  在咨询人同意的前提下,接待人员应当记录咨询人的联系电话,便于回访和检查工作;

  (七)无偿服务制度。接待人员不得在“148”专线的咨询中,从事有偿服务,洽谈有偿代理业务或推荐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受咨询人财物等不正当行为;

  (八)保密制度。接待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咨询人隐私。

  (九)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咨询中遇到重大、紧急或群体性问题、易激化纠纷等,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市“148”办公室报告并协助解决;

  (十)档案设立制度。各区县应当设立“148”专线法律服务情况文字档案或电子档案;

  (十一)学习培训制度。除市“148”办公室统一举办的培训外,各区县应当建立定时间,定主题、定内容的长期学习制度。自行组织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咨询技能技巧等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 各区县“148”专线应当向市“148”办公室报送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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