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三)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没有地税部门发放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或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为方便纳税人,各级地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建立直接的信息传递渠道,或在独立的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实行源头控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地税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五)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认真开展土地占用情况清查和土地税收清缴工作
  (一)全省各级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落实省地税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运用GPS测定土地使用税面积的工作,以及于近期共同组织开展对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重点对开发区用地、大宗土地权属变更,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以及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地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以贯彻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和清查。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地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各市、州地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实际,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于6月30日前将清查结果书面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土资源厅。
  以上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